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63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丰新华。
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楼永军。
被执行人楼永军。
被执行人黄安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6083.6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7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黄安娜名下车牌号浙A×××××力帆牌汽车一辆。
二、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浙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