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1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635-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新华。
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军。
被执行人楼永军。
被执行人黄安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6083.6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7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永军、黄安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2824.6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