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362号
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8号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2036846T。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48013282。
法定代表人:张丽文,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 500 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 500 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利侠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