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354号
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8号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2036846T。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48013282。
法定代表人:张丽文,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询问,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林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利侠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