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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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626号



原告: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北城复地中心1165号20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成,杭州市临安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48号15幢二楼6间。




法定代表人:应广法。




原告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田公司”)与被告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432814.72元;二、判令被告全额承担鉴定费用330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432814.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千岛湖悦榕湾住宅区贴片石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65600元。工程已于2019年完工,但被告在支付26万元后,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且因被告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该项目现已完全处于停工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禾田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程承包合同1份(原件),证明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千岛湖悦榕湾住宅区块贴片石工程的事实以及该项目预算总价为665600元的事实;




2、银行业务回单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000元的事实;




3、司法鉴定测绘报告1份(原件),证明经司法鉴定,该项工程的施工总面积为3330.84平方米以及原告支付鉴定费33000元的事实。




被告润辰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禾田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千岛湖悦榕湾-住宅区块贴片石工程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为208元/平方米,施工面积暂定为3200平方米,预算总价(含税)为665600元,最终结算价款按实际完成贴面部位面积结算。付款方式:工程完成50%(即完工面积超过1600平方米)并经被告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算总价的40%,即26万元;全部完工并经被告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算总价的30%,即20万元;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被告完成工程结算价款审计审核工作、双方确定结算总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余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原告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后两年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限为2年。




原告按约施工并于2019年完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仅在工程完工后支付了260000元。嗣后,案涉千岛湖悦榕湾度假村项目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建,余款拖欠至今。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地科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测绘报告》,确定原告完成的施工总面积为3330.84平方米。原告支出鉴定费3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现案涉项目工程因被告原因早已停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工作时原告主张权利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814.72元及以432814.7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禾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汪丽琴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宇红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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