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1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道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清,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宏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纬二路72号225室。
法定代表人:卢良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仙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台州巨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宏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巨星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现上诉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44元,减半收取90872元,由上诉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矫健
审 判 员 郭晓明
审 判 员 王安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