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椒商初字第11号
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美玲。
被告:台州巨星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巨星电力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巨星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0元(已减半),由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鹃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