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绿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解继祥与台州市黄岩绿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3民初1780号之一
原告:解继祥,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绿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4925851Y。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指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继祥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绿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南区,原告解继祥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继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解继祥负担。
审判员周才无异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
代书记员*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