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3131号
原告:浙江百全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08465C,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院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鲍立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6521836XW,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任乐。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浙江百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同年6月11日,原告以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百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浙江百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凌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