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

天台安啸钢管租赁服务部、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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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149号之一
原告:天台安啸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DY5E6XL),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41号。
经营者:许啸亮,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新村1巷70号。
被告: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6521836XW),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任金菊。
原告天台安啸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安啸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天台安啸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王晓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