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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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4228号
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下坊工业区浙江红太阳橡胶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LGYN2R。
法定代表人:许晓杰,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6521836XW。
法定代表人:任金菊。
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明赞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曹善贵
代书记员许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