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乐建设有限公司

姜某、台州市椒江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4798号 原告:姜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台州市椒江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姜某与被告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郭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