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4798号
原告:姜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台州市椒江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姜某与被告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郭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