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3民初855号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1,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某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2,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与被告玉环某某公司、台州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1922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