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勤长与***、娄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9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椒商初字第1786号
原告:金勤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娄宇。
被告:浙江台州凯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勤长与被告***、娄宇、浙江台州凯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勤长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勤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已减半),由原告金勤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萍
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