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5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04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清市。
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27325。
法定代表人:胡志胜。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2民初6388号民事调解,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权证号:××;土地证号:1×**)的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权证号:××;土地证号:1×**)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陈冻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叶桐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浙0382执5720号之一
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2民初6388号民事调解,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作出(2020)浙0382执5720号之一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权证号:××;土地证号:1×**)不动产的查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2020)浙0382执5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经办人:陈冻联系电话:057××××****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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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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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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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解除对被执行人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不动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