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237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系原告***之妻),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告:***,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阿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273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虞碎兰(系被告***之妻),女,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胡旭东,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与被告***、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虞碎兰、胡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虞碎兰、胡旭东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士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