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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乐清市人民电气开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4985号
原告:***,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乐清市人民电气开关厂,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494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2732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余雪莲与被告***、乐清市人民电气开关厂、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胡铭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雪莲撤诉。
本案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计3880.5元,由原告余雪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