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市德业电器配件厂与***、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8167号
原告:乐清市德业电器配件厂,住所地: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8438524N。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2732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乐清市德业电器配件厂诉被告***、亚洲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乐清市德业电器配件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乐清市德业电器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乐乐清市德业电器配件厂承担。
审判员汤铭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