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15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商银路**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HQCT61。
法定代表人:严锋。
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6320641R。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执行人:虞文品,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住浙江省乐清市iv>
被执行人:江西明硕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于都工业园兴乐南路会信用代码:91360731746056932W。
法定代表人:陈浩威。
申请执行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江西明硕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委托贷款本金2.17亿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息以本金2.17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7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15万元);被执行人虞文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明硕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于都县××工业园的编号为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87号、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88号、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89号、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90号、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91号、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192号的不动产优先受偿。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文书送达后,各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及投资情况、证券持有情况,并实地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乐清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现申请执行人已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虞文品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镇××路××花园××幢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但该不动产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发函要求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江西明硕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园的不动产已依法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641万元,该笔款项扣除税费2173868.79元、(2018)浙03民初1151号案件受理费780008元和本案执行费83810元,余款13372313.21元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15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姜 涛
审 判 员 吕绍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锋
代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