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品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辽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申请执行人聚品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向聚品公司偿还欠款20.398亿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保费等;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895,50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聚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经穷尽财产查控、处置措施及对各被执行人(含相关人员)的制裁措施,现经依法查找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各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分别作出(2019)浙0382破申72、73、7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浙11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根据上述被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申请,中止并解除了执行措施。另,本院向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并未履行义务且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情况。故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虞文品(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虞文品(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许拘留十五日。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虞文品(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许去向,故上述拘留未能实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为000677)2亿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在京东网公开拍卖上述股票,该股票的起拍价为581,220,000元即起拍价为该股票拍卖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MA20)的九折乘以股票总数(200000000股)。竞买人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H92Q57L)于2019年10月13日以最高价人民币581,220,000.00元竞得上述股权。买受人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将拍卖款余款581,220,0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裁定将上述股票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后将上述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执行费后转至申请执行人聚品公司名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张君许持有的案外人上海达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32431245F)出资6万元、持股比例4%的股权,在评估价6万元的基础上经合议降价15%,以人民币5.1万元为起拍价于2020年9月13日依法在京东网公开拍卖,竞买人刘勤花于2020年9月14日以最高价人民币20.4万元竞得上述股权并将尾款缴至本院账户,本院裁定对将上述股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勤花名下。因被执行人张君许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款项参与分配,故尚未对该笔款项予以处置。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城南街道旭阳路上海花园梅花苑6幢,权证号为010f64086、010f64087,建筑面积380.76㎡的不动产。经查,该房产另有抵押权登记,目前房产价格预估尚不够清偿抵押权债务,故申请执行人聚品公司不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本院金雕查控网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综上,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虞文品、张君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终结本院(2019)辽01执1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田 华
执行员 : 钟 引
执行员 :王大禹
书记员 :张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