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2146号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32272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款1438036.2元自2018年5月19日起,款5884691.4元自2018年9月13日起,各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款73227272.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对闻思军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执2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平 审判员  魏涛 审判员  徐静
书记员  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