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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嫦嫦、屠乐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浙0302执恢1697号
瞿嫦嫦、屠乐阳、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娇岳: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瞿嫦嫦、屠乐阳、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娇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民初60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18)浙0302执6571号部分债务18164812.3元,现(2020)浙0302执恢1697号已执行完毕,但(2018)浙0302执6571号全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剩余未履行完毕的债务予以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02执恢1697号案件执行完毕,但(2018)浙0302执6571号全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剩余未履行完毕的债务予以继续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