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2执1126号之一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已被本院采取查控措施,可处置的财产已被依法处置,其余的财产为非可供执行财产(详见清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虞文品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虞文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虞文品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1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才学
书记员 王 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