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市昊群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昊群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86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乐清市昊群电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00400元、利息669.33元、逾期利息(以100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5060元、保险费500元和诉讼保全费1112.46元;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7285元由被执行人乐清市昊群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共同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文书送达后,各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及投资情况、证券持有情况,并到其工商登记住所及所辖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乐清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现申请执行人已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虞文品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镇××路××花园梅花××幢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但该不动产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发函要求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7月3日,本案未有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鉴于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15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陈学箭 审 判 员 吕绍熙
法官助理陈锋 代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