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274号
原告:赵兴福,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647947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兴福与被告***、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赵兴福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兴福以被告***已经在起诉后付清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赵兴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俊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