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620号
原告:三门县际翔塑料厂,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沿八路)。
投资人:胡继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三门县际翔塑料厂与被告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三门县际翔塑料厂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际翔塑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三门县际翔塑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露强
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