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690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4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在多家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在三门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于2022年2月22日扣划了存款1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股权、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经于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财产,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执行款1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聚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2执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郦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