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463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04715231J),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9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奚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