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0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
江区东海大道698号巨鼎大厦2幢304室,组织机构代码:××
-9。
代表人:付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华,系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人民西
路163号房屋开发公司大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
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
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全部
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
司台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灵敏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   萍    附   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