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94号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4715231。
法定代表人许**。
被执行人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街四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498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3409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10820元、执行费5051.14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现查明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系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村民委员会(天台县街头镇嘉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