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04715231J),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9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朱欢闹、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