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75号
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乐富海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10幢10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乐富海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丽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