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8013号
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世纪大厦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寅,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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