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9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581185X。
法定代表人唐寅。
被执行人浙江久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36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431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久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信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63233.6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6918.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久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152.4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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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