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3执4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城关天桐路施安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743591649。
法定代表人:何其志。
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66403962X。
法定代表人:詹刚华。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0)浙10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货款56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元,执行费5088.07元,由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华安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3执42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施林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