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66403962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政府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詹刚华。
关于***与***、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越际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0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