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

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1民初11536号
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90137355),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0400006458),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克演。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木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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