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

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11931号

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毓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90137355。

法定代表人:陈素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台富,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瑞安国际大酒店主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25963615。

法定代表人:郑统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台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15090.2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付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631612.45元自2014年8月1日按年利率6.55%计算,其余183477.75元自2016年8月1日按年利率4.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路与塘下东路交叉口的港瑞·金墅湾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2011年8月30日,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港瑞·金墅湾智能化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港瑞·金墅湾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服务,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日期为准,竣工日期跟随主体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合格,合同价款约680000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按相应补充条款履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完成套管预埋工作,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完成穿线工作,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调试完毕,发包人收到付款报告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提交验收资料归档后,发包方收到付款报告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80%,停止支付,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办理工程结算时支付,提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两年保修期满确定工程无质量隐患后10天内无息返还等。同时,合同还约定发包人若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于2014年1月份完工。2014年1月17日,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专项验收。之后,原告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报相关单位备案。2014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书。2014年7月15日,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被告的委托对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出具了瑞扬结字〔2014〕172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审定造价为3669555元。另查明,截止2020年9月2日,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854464.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提交的原告和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单、瑞扬结字〔2014〕172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收账款确认函及对帐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办理结果阅签表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经专项验收,且原告完成的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7月15日经过第三方即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结算审核,故被告应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815090.20元(3669555元-2854464.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7月15日经第三方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审核,且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利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酌情按工程款631612.45元(815090.20元-3669555元×5%)自2014年8月1日起、质量保修金183477.75元(3669555元×5%)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工程款815090.20元及违约金(其中631612.45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其余183477.75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815090.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79.50元,由被告温州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