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

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万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18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万进,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毓蒙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舒运道,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池万进与被申请人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池万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