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

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6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毓蒙路59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137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78882352-X。
法定代表人舒运道。
被执行人池万进,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万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7673.02元及利息(欠付工程款额286418元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利息28753元;欠付工程款额305519元自2017年1月11日始,欠付工程款额858226.02元自2015年8月11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在工程款303519元、964154.02元范围内,申请人就其施工的华城名座智能化系统工程、华城首府智能化系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池万进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万进于2018年1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截止2018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池万进已履行案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池万进在本案中的保证责任,并表示放弃对其继续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等人对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案号:2017浙03**破申62号),故本院依法中止对华城公司的执行。本案剩余案款267673.0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000元。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池万进在本案中的保证责任,故本院不再对池万进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对其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65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