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大山石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1082行审276号
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金标,局长。
被申请人临海市大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假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13369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环罚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一项由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