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6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777号民泰大楼12-13层,组织机构代码:307730315。
法定代表人曹永辉。
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37号2-3,组织机构代码:551795495。
法定代表人王小富。
被执行人王小富,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王伟林,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1845.2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9元,执行费96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王伟林与第三人王燕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号的不动产,已由本院(2019)浙1002执4386号案件依法拍卖完毕,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72524.7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王伟林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和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王小富、王伟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富、王伟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6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科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