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4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6419。
法定代表人:郭秀勇。
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37号2-3,组织机构代码5517954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王伟林,男,1978年0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2民督3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6198.44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费3021元,执行费76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3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伟林做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40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叶再军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