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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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




负责人:郭秀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潇,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



法定代表人:王小富,执行董事。




2022年1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锦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知了锦元公司。锦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浙1002民督371号民事裁定书,督促锦元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520000元及利息。但锦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锦元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锦元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在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10万元。该公司现已停业。




本院认为,锦元公司系经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对锦元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锦元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锦元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对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普国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徐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