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生,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师范附小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西北川第33街坊枣园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桥诚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牛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