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2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机械厂家属院。
被执行人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桥诚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58948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68.5元及执行费37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市宝塔区甘古驿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57376.76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领取了本金258948元、截止2018年1月29日止的违约金191276.26元、诉讼费3368.5元,以上合计453592.76元,本院提取执行费3784元,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