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异37号
申请执行人:阴拥军,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后沟**。
第三人:江苏群冠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阴拥军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苏群冠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阴拥军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江苏群冠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拥军撤回追加江苏群冠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阿龙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闫 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