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6658566L。
负责人:白丽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建兴居民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08232710。
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7915717X。
法定代表人:**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被执行人**有、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995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以实际还款之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系统结算为准)负担案件受理费6191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我院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来我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30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李 强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