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4执141号
***、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
执行中,1月18日向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经协调,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政府代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请求。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04执1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