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登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59627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27469.6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881.5元及本案执行费868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37311.1元。但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但该工程款正在审计中,工程决算尚未完成,无法扣划。因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延安中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履行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晓军